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地毯之燃燒試驗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取樣:自一平方公尺以上之地毯表面裁取長四十公分寬二十二公分之
    試體六片,其中經向數量及燃燒接觸面正面三片,緯向數量及燃燒接
    觸面正面三片。
二、前處理:將試體置於攝氏五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
    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試體組成
    毛簇之纖維為毛百分之百,且不受熱影響者,得置於攝氏一百零五度
    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一小時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
    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
三、試驗:
(一)以四十五度空氣混合焰法進行試驗。
(二)將試體置於厚度八公釐之耐火板材上,再以試體固定框壓住固定。
(三)空氣混合燃燒器之火焰長度為二十四公釐。
(四)空氣混合燃燒器置於水平後,應調整火焰前端至距離試體表面一公
      釐,燃燒氣體之氣壓應為每平方公分零點零四公斤(四百毫米水柱
      )。
(五)試體之點火時間為三十秒。
(六)測定餘焰時間及碳化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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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參照CNS一三五九一梭織地毯第七.五節、CNS一三五九二植簇地毯第七.
    六節、CNS一三九二四方塊地毯第七.十一節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等規範及
    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地毯進行燃燒試驗之程序,包括取樣、前處理及試驗。
二、為模擬測試地毯遇微小火源時之起燃與蔓延狀況,並使送驗廠商及試驗機構便於
    依循,爰第三款明定地毯進行試驗之方法及測定項目;另參照CNS一三七七七
    纖維強化水泥板、CNS三八○二纖維水泥板及CNS四四五八石膏板等規定,
    於該款第二目明定將試體置於耐火板材上進行試驗,並參照CNS一三五九一梭
    織地毯第七.五.一節規定使用原CNS一二○六四石綿水泥珍珠岩板所規定之
    厚度八公釐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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