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及內部檢
查,檢查頻率如下:
一、外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實施,其後每二年實施一次,並
    作成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二、內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十年實施,其後每五年實施一次,並
    依據前款地盤基礎沉陷紀錄,製作儲槽沉陷評估報告。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
限制:
一、儲槽管理權人於內部檢查完成或下次檢查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檢附下
    列資料經專業機構評估得延長檢查期限者,得檢具專業機構評估報告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五年:
(一)申請表。
(二)儲槽構造詳圖。
(三)最近五年內之外部及內部檢查紀錄(含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四)儲槽底板腐蝕率及剩餘壽命計算書(如附件八)。
二、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實施檢查後未發現有點蝕者,其後每十年
    實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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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8
一、為確保使用中之儲槽安全,避免儲槽因氣候或環境等因素造成腐蝕、劣化或沉陷
    ,致發生危害,於第一項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
    之檢查項目及檢查頻率,說明如下:
(一)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分為外部檢查與內部檢查,第一款與第二款分別定明
      新設立之儲槽,其初次實施外部檢查與內部檢查之檢查時間及其後之定期檢查
      頻率。
(二)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應實施外部檢查及滿十年應實施內部檢查,係自取得儲
      槽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之日起
      算。
二、第二項定明得延長儲槽定期檢查期限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儲槽實施內部檢查後,如經專業機構評估沉陷情形與儲槽底板腐蝕
      率及剩餘壽命優於預期,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五年。故倘經評估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者,至多應於十年內實施第二次內
      部檢查,以掌握儲槽內部腐蝕及凹陷情形。
(二)第二款考量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Austenitic Stainless)者,耐蝕性高
      ,倘內部檢查未有點蝕,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為每十年實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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