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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使用中之儲槽安全,避免儲槽因氣候或環境等因素造成腐蝕、劣化或沉陷
,致發生危害,於第一項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
之檢查項目及檢查頻率,說明如下:
(一)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分為外部檢查與內部檢查,第一款與第二款分別定明
新設立之儲槽,其初次實施外部檢查與內部檢查之檢查時間及其後之定期檢查
頻率。
(二)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應實施外部檢查及滿十年應實施內部檢查,係自取得儲
槽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之日起
算。
二、第二項定明得延長儲槽定期檢查期限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儲槽實施內部檢查後,如經專業機構評估沉陷情形與儲槽底板腐蝕
率及剩餘壽命優於預期,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五年。故倘經評估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者,至多應於十年內實施第二次內
部檢查,以掌握儲槽內部腐蝕及凹陷情形。
(二)第二款考量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Austenitic Stainless)者,耐蝕性高
,倘內部檢查未有點蝕,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為每十年實施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