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0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及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定明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等
變更時,申請換發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另地址變更應先依第十四條規定於遷移前,提具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並完成遷移後,再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三、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程序。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力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
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