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實驗室地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者,試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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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6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及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定明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試驗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
    實驗室地址等變更時,申請換發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並應於規定期限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另實驗室地址變更應先依第十四條規定於遷移前,提具遷
    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完成遷移後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
    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再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三、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程序。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力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
    與原證書相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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