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
    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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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明定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另依據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涉第三款變更事項,係
屬公務需要辦理者,故亦列入符合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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