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原許可證書正本及變 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書。 第一項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許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第一項定明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許可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變 更時,申請換發許可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三、第三項定明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程序。 四、因許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力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 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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