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14
一、因登錄證書係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為明確登錄證
書上專業機構之登錄資訊,爰於第一項定明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其
中為使民眾知悉該專業機構係施予安全技術人員之訓練,爰於第四款定明登錄證
書應記載訓練類別。
二、為確保登錄證書資訊之正確性,爰第二項定明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名
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變更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三、第三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因未涉及原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之變更,爰定明上
開情況為得申請補發或換發之情事。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期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