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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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
(一)請款:
      1.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規劃設計款:完成規劃設計發包,請款規劃設計費全額。
     (2)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十。
     (3)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
          十。
     (4)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
          十。
     (5)第四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查後,請款餘額(按全案實際金額扣除已撥付數)。
      2.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計畫書核定函、納入
        預算證明、歲出及歲入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請款明細表及
        相關證明資料,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送本部審查,逾
        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
          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
          各該年度九月三十日。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四)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
      收代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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