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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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獎補助每年辦理一次,由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有關一般、績優、示範韌性社區申請補助對象、資
    格、數量、額度、申請方式、評鑑作業、經費撥付與核銷及表揚方式
    等細部規劃,由本署另訂年度韌性社區評鑑維運計畫(以下簡稱維運
    計畫),據以實施。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本署訂頒維運計畫,並於本署網站公布之。
(二)韌性社區檢具維運計畫相關指定文件,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彙整一般、績優韌性社區名單,依維運
      計畫檢附報名表及相關文件;另轄內有上年度曾參加本署績優韌性
      社區獎補助維運評鑑,並獲特優獎勵之韌性社區者,得另訂維運計
      畫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由本署推派部內人員及遴選專家學者數名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書面
      評鑑及實地訪評,評鑑結果於本署網站公布之。其中專家學者成員
      ,本署得邀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央警察大學防災研究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或其他相關社區防災專業單位推薦適當人選擔任。
(五)獎補助經費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墊付,並以代收代付
      方式轉發給韌性社區,俟辦理核銷完成後一併撥款。因預算不足或
      其他特殊原因需本署先行預撥者,至遲應於績優韌性社區評選結果
      公布後三十日內檢具機關領據及匯款專戶向本署申請。
(六)績優韌性社區獎補助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辦理,示範韌性社區獎補
      助應於維運計畫完成送審且執行完畢,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七)韌性社區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檢具單據,向其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完成核銷。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
      全額繳回。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完成前款單據審核
      ,檢具機關領據、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匯款專戶,並報
      本署核銷結案及撥款。
    前項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及核銷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
    另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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