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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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屬軍公教人員者,應向上級
    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非屬軍公教人員者,除
    依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違
    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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