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架儲存倉庫之貨架撒水頭除準用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頭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二)標示溫度小於攝氏七十五度。 (三)標稱流量特性係數(K 值)應在 114L/(min- bar1/2) 或 8 gal /(minpsi1/2)以上。 (四)物品搬運有可能造成撒水頭損壞之虞者得設置防撞護籠。 (五)撒水頭未設置於熱流空間時,距貨架內儲存物品頂部垂直距離需大 於十五公分,應距離貨架立柱大於七點五公分。 (六)使用實心式貨架儲存物品應每層設置撒水頭,且每層貨架的垂直距 離不可超過三點六公尺。 (七)因物品危害等級、貨架型式及排列方式不同,撒水頭水平位置設置 方式如附件二。
參考 FM8-9 第 2.34 節貨架撒水頭(In-Rack Sprinklers)規定,明定高架儲存倉 庫之貨架撒水頭之型式、保護措施及設置位置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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