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9/27
一、同第貳點修正說明,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之規定;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款部分,因自衛消防編組應視場所用途、使用人數、所在樓層、位置等
各項因應調整其編組人數,不宜單就樓地板面積或收容人數核算,爰予以刪除;
其下款次配合修正。
三、現行第二款第一目後段部分,核心要員之任務於第貳點第三款業有相關規定,應
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四、第二款由現行第三款(誤植為第四款)移列,爰各目修正情形如下:
(一)現行第一目及第二目刪除,核心要員之條件及任務已於第貳點明文規定,故刪
除重複規定。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配合調整目次。
(二)考量精簡必要之應變人力,並參考日本東京都現行「火災予防 例第五十五
五」及「火災予防 例施行規則第十一 五」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三目,
將本部核心要員人數修正為五人,各地區核心要員人數修正為五人,分別為地
區自衛消防隊長 1 名、滅火班 2 名、通報班 1 名及避難引導班、安全防
護班及救護班中優先完成自身任務者 1 名,並移列為第一目。
(三)為充實核心要員裝備,以利執行任務,參考上開「火災予防 例施行規則第十
一條六」規定,修正現行第四目,分別增訂個人裝備及指揮中心常備裝備項
目,並移列為第二目。
五、第五款同第貳點修正說明,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