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修正序文。按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八八八號公
告「流水檢知裝置」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辦理認可,本條
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應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 93/04/06
一、依據內政部訂頒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之規定,業將自動警報逆止閥與流水檢知
裝置二者名稱合併為流水檢知裝置,並依自動撒水設備之型式選設適當之流水檢
知裝置,爰修正本文。
二、修正第一款、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
三、原條文之自動警報逆止閥,日本以流水檢知裝置通稱之,並針對自動撒水設備系
統別,再細分為濕式流水檢知裝置(密閉濕式或開放式用)、乾式流水檢知裝置
(密閉乾式用)及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預動式用),其中濕式流水檢知裝置具
有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功能及逆止閥之構造。
四、基於我國自動警報逆止閥,大都兼有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功能,應屬於濕式流水
檢知裝置,但「自動警報逆止閥」為大家所熟悉,且其名稱較為明確,故予援用
,唯設定在密閉濕式及開放式,至密閉乾式及預動式系統之流水檢知裝置,因未
必有逆止閥構造,故另稱為「乾式流水檢知裝置」及「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
五、第四款明定制水閥之設置高度及標識,俾便使用及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