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1 條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適當之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
    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
    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
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
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
四、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
    ,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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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序文。按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八八八號公
告「流水檢知裝置」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辦理認可,本條
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應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93/04/06
一、依據內政部訂頒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之規定,業將自動警報逆止閥與流水檢知
    裝置二者名稱合併為流水檢知裝置,並依自動撒水設備之型式選設適當之流水檢
    知裝置,爰修正本文。
二、修正第一款、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
三、原條文之自動警報逆止閥,日本以流水檢知裝置通稱之,並針對自動撒水設備系
    統別,再細分為濕式流水檢知裝置(密閉濕式或開放式用)、乾式流水檢知裝置
    (密閉乾式用)及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預動式用),其中濕式流水檢知裝置具
    有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功能及逆止閥之構造。
四、基於我國自動警報逆止閥,大都兼有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功能,應屬於濕式流水
    檢知裝置,但「自動警報逆止閥」為大家所熟悉,且其名稱較為明確,故予援用
    ,唯設定在密閉濕式及開放式,至密閉乾式及預動式系統之流水檢知裝置,因未
    必有逆止閥構造,故另稱為「乾式流水檢知裝置」及「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
五、第四款明定制水閥之設置高度及標識,俾便使用及檢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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