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 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 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 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 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 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 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與第二款各目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及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之啟動裝置,至其裝置可分為自動及手動二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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