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2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
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
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
      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
      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
      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
      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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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與第二款各目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及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之啟動裝置,至其裝置可分為自動及手動二種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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