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 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至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每一 放水區域以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之規定,參照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修正為「每 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本條第一款之舞台係指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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