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表並增訂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
場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之計算規定,理由同第四十六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
正。另參酌 NFPA13 標準規範停車空間屬一般危險場所(OrdinaryHazard
OccupanciesGroup2),其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密度應為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八點
一公升以上,設計防護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公尺,經計算採用防護半徑為二點一
公尺之撒水頭,並以正方形配置,其水源容量應計算之撒水頭數量應為十五個以
上方能符合上開設計防護面積之水量標準。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101/01/10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按第四十三條規定,舞臺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目場所使用外,尚有第二目集會堂應使用開放式撒水設備,上開場所水源容量計算
相同,爰增列「第二目集會堂」。
- 95/12/15
一、查放水型撒水頭之型式,分固定式及可動式兩種,設置方式及放水型態皆有不同
,不宜以同樣標準要求設置其水源容量,是參酌日本消防廳告示第六號,就該兩
種放水型撒水頭,分別明定其水源容量,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至放水型撒水頭
之放水量,應依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核計。
二、比照室內消防栓,補助撒水栓箱體上方應設置紅色啟動表示燈,為統一用語,爰
修正第三項第三款。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項第二款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基於撒水頭動作原理及反應速度不同,其滅火效能及所需水源亦不同,參考日本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六規定,區分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依其反應速
度選擇撒水頭個數乘以二十分鐘計算所需水量,使之合理化,並以表列方式表示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四、因應側壁型、小區劃型之新型撒水頭之安裝,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
之六規定,十一層樓以上應在十二個以上,十層樓以下應在八個以上,乘以二十
分鐘計算水量,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
五、由於放水型噴頭之型式及功能特殊,以實設撒水頭個數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以上,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
六、因應「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之用語,刪除「密閉」二字,另考量使用乾式、
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保護高價值設施時,易造成反應時間延遲,造成火勢擴大
而滅火時間增長,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六規定,使用上開設備時
,應追加撒水頭百分之五十計算水量,爰修正第二項。
七、在符合安全防護下,為避免消防設備重複設置,造成資源浪費,依據內政部八十
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四決議,自動
撒水設備免設撒水頭處所,得設置補助撒水栓增加滅火能力,並替代室內消防栓
,爰增訂第三項及其各款。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有關水源及加壓送水裝置共列一條,文意欠明,修正條文分列其規定。
三、本修正條文僅針對水源之設置予詳細規定,且因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有設定放水
區域之必要,故有關水源容量之核算,應就使用密閉式撒水頭及開放式撒水頭予
分別規定。
四、使用密閉式撒水頭,其水量之核算,原條文僅規定三十個及十個,欠合理,經參
酌日本消防法規予增列二十個以下,至其場所範圍亦一併檢討修正之。
五、基於流水檢知裝置與自動警報逆止閥相較,放水較遲,有追加水量之必要,特予
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