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修正序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二款及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部分,因室內消防栓設備,業刪除送水口之設置,
故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參照原條文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送水口應設數量、管徑及標示,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五款。
四、本條第五款有關送水壓力範圍係指幫浦之額定出水量及額定全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