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9
五十九、送醫照護
    (一)將擔架床平穩推上救護車。
    (二)若上車前傷病患頸動脈搏或橈動脈搏摸得到,後車廂之救護技
          術員應開始測量生命徵象;若上車前傷病患頸動脈搏摸不到,
          後車廂之救護技術員應持續進行急救。
    (三)若傷病患需要使用氧氣時,後車廂之救護技術員應先打開車裝
          氧氣筒開關並調整適當的氧氣流量,再將氧氣導管接上車裝氧
          氣筒之接合處,然後關閉手提式氧氣筒。
    (四)進行無線電通報。
    (五)後車廂之救護技術員視情況實施初步評估之處置、二度評估或
          重複評估傷病患,以及其他應有的處置。
    (六)駕駛之救護技術員於上駕駛座前應先脫除或置換新的防護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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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二款至第六款,理由統一脈搏用詞、「回報」改為「通報」及第九點說明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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