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人員列冊管理。(項目包括訓練證明、證照、經歷等資格) 2.人員能力評核紀錄。(項目包括學、術科測驗【試卷】、主官定 期評核紀錄等) 3.每三個月定期工作檢討及獎勵。(主官管應會同政風單位進行個 案抽查,並有獎懲資料可稽) 4.儲備人員名冊。(每年培訓儲備人員,並每年檢討列冊及更新) (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加強督考專責檢查小 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記載優劣具體事實,如發現有違紀之 虞者,應立即記錄陳報,並予以調整勤(業)務。 (三)考核資料應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考核結 果優劣之人員,依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消防機關針對各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每三年 檢討一次勤(業)務執行情形,依檢討結果得予以分批調整,並應 有檢討及調整勤(業)務資料可稽。 (五)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每 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實地抽查。
考量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審查及查驗具有其專業性,定期檢討後須視結果決定是否 調整,爰本點第四款增列「得」字。
為確實督考及管理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爰參酌「消防機關所屬人員考 核實施要點」、「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 項」第七點之規定,明定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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