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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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規定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各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照護業務聯繫窗口。
(二)因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人員,
      機關應造冊管理並列入移交。
(三)各消防機關得盤點及整合機關內外資源並做有效運用,如現行辦理
      之員工心理照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原則之工作內容;如已有實施
      本原則所定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方式辦理。
(四)各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
      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顧問)所需費用,俟消防人員醫療
      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修正後,得申請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
      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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