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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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認有必要時,亦得主動下令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其搜救隊並應
    遵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本署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方
    式為之,並應優先調度通過本署特種搜救隊國家認證計畫(NAP) 認
    證之搜救隊,且採取由近而遠原則調度。
    本署特種搜救隊到達災害現場後,應協助 UCC  運作整合各支援單位
    搜救隊之救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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