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務消防隊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 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訂明基隆、臺中及高雄港務消防隊設專任會計人員,花蓮港務消防隊設兼任會計人員 ,渠等人員之職稱及職掌。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