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6
六、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本院。(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2.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3.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
        相關機關(單位)。
(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表二
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款第一目甲級災害規模層級原通報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本院合併修正為本
    院。
三、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另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修正為災害防救主
    管機關。
四、第二款附表二內容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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