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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來複合型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可能同時發生法定多種災害,造成民眾受災
有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之需求,爰參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八條增訂本條規定,具領人於申請救助金時,就同
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災害救助法規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例如一民眾
可能因風災同時伴隨水災及土石流災害,造成死亡時,雖符合前述三種救助法規
中有關死亡救助要件,惟具領人僅得擇一災害救助法規領取,不得重複具領。
三、至有關「同一期間發生」部分,則應考量法定多種災害發生之時間或彼此關聯性
,若同時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如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或雖無
關聯但於同一期間發生之火災及水災),皆屬同一期間發生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