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
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
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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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2/05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來複合型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可能同時發生法定多種災害,造成民眾受災
    有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之需求,爰參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八條增訂本條規定,具領人於申請救助金時,就同
    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災害救助法規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例如一民眾
    可能因風災同時伴隨水災及土石流災害,造成死亡時,雖符合前述三種救助法規
    中有關死亡救助要件,惟具領人僅得擇一災害救助法規領取,不得重複具領。
三、至有關「同一期間發生」部分,則應考量法定多種災害發生之時間或彼此關聯性
    ,若同時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如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或雖無
    關聯但於同一期間發生之火災及水災),皆屬同一期間發生之災害。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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