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6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
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
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0/02/21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修正為「中央災害防救委
員會」。
98/01/16
配合本法,增列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事項於各該
災害防救計畫,爰於本條增列相關規定;另現行條文第十七條規定部分係屬贅文,予
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90/08/30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係規範全國災害防救政策及重大災害防救措施之最高指導方針,並
作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依據。因此,宜採嚴謹之訂定及修正程
序,不宜時常變動,爰將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定期」,明定為「五年」;必
要時,並得隨時為之。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