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  相關規定: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對違法 (規) 場所應造冊追蹤列管,定期
    複查,必要時得請當地新聞媒體刊登。
二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以消防分隊為單位,建立轄區驗瓶場、
    經銷商、分裝場及分銷商名冊,執行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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