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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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5/05/29
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信守職業道德,善盡應盡之職責,不得有
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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