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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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6/07
一、本條刪除。
二、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授權所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業將
    消防人力分別依救災救護人員、預防及行政人員規範,後者並以人口、面積、特
    殊建築及離島等因素為考量因子據以核算,規範更臻周延,本條文無庸另為規範
    ,爰予刪除。
96/06/08
本條未修正。
91/11/20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九一○○二一九二○號函核定內容訂
    定之。
三、依消防法規定,火災預防為消防機關三大任務之一,惟隨著工商業發展、高樓林
    立、危險物品充斥及公共安全意識的抬頭,昔日僅重視災害搶救的消防工作,已
    無法因應公共安全的實際需求;尤其彰顯火災預防在消防的重要性。舉凡消防安
    全設備管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預防宣導、防焰規制、危險物品管理等,均
    需要設置從事火災預防之專有人力,達到消防專業化之目的。
四、參考日本消防力基準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
五、另行修正消防法第四條。
85/06/05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與警察分隸,酌予文字修正。
三、增列航空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林區等特區,以符實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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