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指定 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任主席。
開會次數及頻率應係視受理火災案件之情形而定,為維持開會之彈性,爰刪除現行每 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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