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鑑定會受理案件情形如下: (一)火災發生後,消防機關於調查鑑定遇有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之 困難,請求協助時。 (二)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消防機關或主管機關火災調查資料或 調查鑑定結果不服請求認定時。 (三)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四)其他消防機關移請鑑定之重大火災案件。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到火災調查資料 日起十五日內,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附具理由,經由消防機關 向該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鑑定會認定;消防機關應併同該案卷 證送鑑定會審議。 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鑑定會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
一、第一項序文、第二項及第四項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配合軍法機關管轄權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三、配合法制體例,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統一格式及便利民眾申請作業,於第二項明確規範火災調查資料認定申請書格 式,俾利執行。 二、增列第三項申請人可於十日內補正申請書資料之規定;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 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