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封存之程序如下:
一、核對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與型式認可證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二、核對進口報單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事項是否相符。
三、確認儲存場所為合格者,且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相符。
四、查核運輸駕駛人及車輛是否分別依規定取得有效之訓練證明書及臨時
    通行證。
五、封存以封條為之,封條應加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關防並註明
    日期。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解除封存及其後續處理之程序如下:
一、經個別認可合格者,應出示個別認可合格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
二、經個別認可不合格者,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後,始得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
    定,運出儲存地點辦理修補、銷毀或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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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03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新增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因
    該制度係於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後,得將該標示預先附加於產品,再行辦理
    個別認可,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有關解除封存後始得附加個別認可標示之規定。
99/12/28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之修正施行,修正第一項序言所引條次及項次。
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
    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
    ,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另同項第五款規定
    ,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
    證明書。基此,配合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訓練證明書及臨時通行證之查核規定
    ,以完備管理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配合調整款次為第五款。
五、增列第二項有關解除封存及其後續處理之程序,以利遵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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