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高空煙火之販賣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辦理高空煙火施放之政府機關。
二、為節慶、觀光或民俗等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高空
    煙火施放之個人或團體。
三、因研究發展或教學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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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08/18
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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