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所、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
    僚群:
(一)火場指揮所: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
      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由救火指揮官或
      其授權之幕僚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管制及裝備補
      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並指定救護人員負責人員之休息與生
      理監控。
(三)幕僚群:火場指揮及搶救,得依下列任務編組幕僚群。火災等級為
      二級以下時,應指派一人以上擔任安全幕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
      以四人以上分別擔任各任務幕僚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
      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
      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
        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等資訊,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
        或各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
          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經救火指揮官授權,劃定警戒區進行區域管制。
     (3)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
          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救災戰術方案供救火指揮官參
          考。
     (4)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
          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
          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及人員裝
          備管制站規劃。
      4.傳令幕僚:
     (1)負責協助救火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
          資訊之傳遞,及建立無線電中繼措施。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前項第三款幕僚群,得由消防機關依實際作業需求調整分工內容。
    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應指派安全官
    ,負責執行監視現場危害狀況(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
    化學品等),並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救火指
    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自我安全、小組安全及指揮安全
    等三層火場安全管理機制,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
    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各搶救小組或分區指揮官,若有調整戰術需求時,應經救火指揮官同
    意。但情況危急時,人員得先行撤離,再向救火指揮官報備,且搶救
    過程應遵守人員同進同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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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8/11
一、第一項序文及其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一。
二、配合第五點第二款增列火場指揮依火災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及各級指揮官層級
    與幕僚人員規定,並考量救火指揮官於火場需統籌規劃與執行救災戰略(術),
    及為強化後勤照護作業及提升救災人員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人員裝備
    管制站」,明定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即應設立人員裝備管制站,並增列救火
    指揮官授權之幕僚得設立及指定救護人員負責人員之休息與生理監控等規範。
三、配合第五點第二款增列火場指揮依火災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及圖一火場指揮官
    示意圖,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幕僚群」本文,明文幕僚人員數應按火災等級予
    以指派,並依實務運作情況及各幕僚作業屬性,修正各目所定幕僚人員之任務,
    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安全幕僚部分:根據「Fire Department Incident Safety Officer」
分析美國消防人員救災任務增加,風險程度亦隨之提高,並考量現行安全幕僚實務上
執行火場安全管制任務,實難再執行監視火災現場危害狀況等作業,爰將現行安全幕
僚任務(1) 有關監視現場危害狀況等工作,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火災災情危害之
分級,明定火災等級提升至三級以上時,救火指揮官應另外指派安全管負責;現行安
全幕僚任務(2) 有關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等資訊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等
工作,按其作業屬性,移列至本款第二目情報幕僚任務(3) ;另依安全幕僚之作業
屬性,重新定明其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之工作內容。
(二)第二目情報幕僚部分:考量救火指揮官於火場需統籌規劃與執行救災戰術,爰
      增列情報幕僚任務(2) 「經救火指揮官授權,劃定警戒區進行區域管制」,
      並配合安全幕僚任務(2) 移列至本目(3) ,原情報任務(2) 依序調整至
      (4) 。
(三)第三目水源幕僚部分:為利救火指揮官於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設立人員
      裝備管制站,按水源幕僚作業屬性,爰於水源幕僚任務(2) 增列人員裝備管
      制站規劃之工作。
(四)第四目傳令幕僚部分:考量無線電通訊暢通係救災成敗關鍵因素之一,爰按傳
      令幕僚作業屬性,於傳令幕僚任務(一)增列建立無線電中繼措施之工作。
四、基於轄區特性、所屬人力狀況與實際運作等考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
    三款所定幕僚群任務,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實際作業需求調整各幕僚之任務分工內
    容。
五、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1) 移列至第三項,理由同前說明三、(一)。
六、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將「隊員」、「帶隊官」、「指揮官」三層火場安
    全管理機制,按現行救災實務運作調整為第一層安全管制「自我安全」(即應注
    意自我安全防護);第二層安全管制「小組安全」(即應留意自身安全,能相互
    注意並提醒環境狀況,與適時回報小組帶隊官,供其向安全幕僚、安全管或救火
    指揮官回報執行情形);第三層安全管制「指揮安全」(即應由所有外部人員協
    助留意災害現場狀況,諸如安全官、安全幕僚及待命區人員皆可協助留意),修
    正為個人安全與小組安全兼俱。
七、現行第三項配合項次調整至第五項。
八、基於救火指揮官統一救災指揮調度之考量,避免搶救小組任意改變救災戰術規劃
    ,爰增訂第六項,明定各搶救小組或分區指揮官若有調整戰術需求時,應經救火
    指揮官同意,始得為之。另考量火災現場救災人員安全,爰但書明文情況危急時
    得不受需經救火指揮官同意後始得調整戰術之限制,惟仍需向救火指揮官報備,
    供救火指揮官瞭解救災戰術因情況危急而變,以利積極修正救災戰略(術),另
    應遵守救災安全基本原則「人員同進同出」之規定。
109/03/30
一、火場安全係以隊員自身安全確保為基礎,非僅依賴指揮官之現場安全管制機制即
    能達成救災安全。爰增列應有隊員、帶隊官及指揮官等三層安全管理機制。
二、「安全管理」一詞,範圍較為廣泛,包括災前之訓練、整備,災中之管制機制,
    以及災後之檢討策進、追蹤管考等,爰將安全管制機制修正為安全管理機制。
三、隊員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一)隊員應確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
(二)隊員於入室前,應將管制名牌交付於各車之安全管制員。
(三)隊員應透過各種訓練(救災安全手冊、案例教育、指認呼喚、危險預知訓練)
      ,確保各項救災技能之操作安全,及具備判斷現場危險情境之能力。
四、帶隊官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一)確保帶隊之任務編組之人員完整性。
(二)監督所屬隊員確實執行各項救災技能之操作安全。
(三)檢視及判斷現場危險情境,立即回報指揮官,必要時迅速下命進行迴避、撤退
      等處置作為。
五、指揮官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一)監視及判斷現場危險情境,警示現場人員注意危險之點;緊急時迅速下命進行
      迴避、撤退等處置作為。
(二)建立入室之安全管制機制,包括安全官、安全管制員、安全管制板及管制名牌
      等。
108/06/18
一、參考日本指揮隊運作模式,指揮官原則上僅監聽無線電訊息。發送無線電訊號傳
    達指揮命令一事,係由「傳令幕僚」執行,以節省指揮官時間,讓指揮官將時間
    用於現場狀況判斷及研擬處置作為。
二、參考日本指揮隊運作模式,指揮官、幕僚及各級現場搶救人員皆使用現場直通頻
    道進行聯繫,僅「聯絡幕僚」於指揮車上,以指揮(中繼)頻道與指揮中心聯繫
    ,可避免指揮中心過多無線電通訊,干擾指揮官指揮作業。
三、參考日本指揮隊分工,增列「情報幕僚」,負責蒐集火場人命受困等相關資訊。
四、將「通訊幕僚」修正名稱為「傳令幕僚」,將其原來任務「與指揮中心資訊之傳
    遞」,移至「聯絡幕僚」。未來能參考日本指揮隊模式,指揮官逐步減少使用無
    線電直接下達指令,改由「傳令幕僚」來傳達指令並記錄指令。省下指揮官用於
    呼叫無線電的時間,俾利指揮官以有限的時間用於狀況判斷與指揮決策。
五、依上開說明,增列「情報幕僚」、「通訊幕僚」修正名稱為「傳令幕僚」後,則
    幕僚名稱計有安全幕僚、作戰幕僚、水源幕僚、傳令幕僚、後勤幕僚、新聞幕僚
    及情報幕僚等八種。
六、參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伍、五,「…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火場
    指揮中心及四人以上幕僚群…」,將前項八個幕僚名稱予以整併為四個,以利契
    合實務上現場幕僚人力。
七、各種幕僚整併,仍保留各該幕僚之任務,故整併後之各幕僚名稱,將列明二點任
    務,第一點為該幕僚之主要任務,第二點為該幕僚兼任之次要任務。各幕僚整併
    理由如下:
(一)安全幕僚:由安全幕僚與作戰幕僚合併,並命名為「安全幕僚」,兼作戰幕僚
      功能。係因安全幕僚與作戰幕僚,實為一體之兩面。作戰幕僚任務係規劃搶救
      計畫與策略,亦必須在救災安全之基礎上,規劃適當之搶救作為。故規劃將安
      全幕僚與作戰幕僚合併,並以安全幕僚為主要任務,藉以突顯我國當前救災安
      全之重要性與急迫性。
(二)情報幕僚:由情報幕僚與新聞幕僚合併,並命名為「情報幕僚」,兼新聞幕僚
      功能。係因火災初期重點在於現場災害情報之蒐集,以供指揮官狀況判斷之用
      。至於火場中、後期,則現場情報大致已經掌握,此時可能有發布新聞之需求
      ,故由情報幕僚兼任新聞幕僚功能,整合火場各項資訊,提供現場指揮官發布
      新聞之用。
(三)水源幕僚:由水源幕僚與後勤幕僚合併,並命名為「水源幕僚」,兼後勤幕僚
      功能。係因水源幕僚之工作期間,著重於火場初期;而後勤幕僚之工作期間,
      則著重於火場中、後期,故規劃水源幕僚兼任後勤幕僚之功能。
(四)傳令幕僚:由傳令幕僚與聯絡幕僚合併,並命名為「傳令幕僚」,兼聯絡幕僚
      功能。係因傳令幕僚主要為協助指揮官傳達指揮命令予火場上之消防人員,聯
      絡幕僚則為聯絡火場上其他友軍(警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人員)及火場
      外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屬於外部之聯絡功能。因傳令幕僚與聯絡幕僚均為通
      訊聯絡之功能,故予以整併。
八、幕僚名稱之整併,係為兼顧實務人力考量。至於整併後,幕僚人員以執行其主要
    任務(各幕僚之第一點任務)為優先考量。於人力充足時,同一幕僚名稱可指派
    二人以上擔任,並依現場實際情況,由第二名人員執行兼任之次要幕僚任務(各
    幕僚之第二點任務)。
九、另因火場情況多變,現場指揮官得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要求幕僚人員執行兼任
    之次要幕僚任務。
107/05/28
一、因應 1070428  桃園敬鵬工廠火災造成消防人員重大傷亡,為提醒各級搶救人員
    注意救災安全,爰新增第三項規定。
二、新增第三項所稱「適當之搶救作為」係指現場各級搶救人員依據個人知識經驗及
    教育訓練,於現場綜合各種情資經評估判斷後,所採取認為適當之搶救作為。
106/01/05
一、現行消防局局長及副局長分別擔任火場總指揮官及火場副總指揮官,但局本部人
    員多未進行任務編組,於火場協助局長、副局長擔任幕僚工作,又考量搶救相關
    資料之重要性,實有儘量予以記錄之必要,爰增列第三款本文。
二、新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安全幕僚」規定,規劃負責救災安全之幕僚,協助指
    揮官進行火場風險評估及管理,以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原目次配合調整。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為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消防人員救災安全,並考量各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轄區特性及人力狀況不一,爰要求自行制定火場安全管理
    機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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