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教官編制 一、常年訓練(火災搶救、救助訓練)所需師資,應具本署辦理之教官培 (複)訓資格。 二、每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教官總數以大隊數為計(1 消防大隊 2 名教官),教官職司火災搶救及消防救助、體能訓練等課程編排、 訓練規劃等項目。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