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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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功標、年資標核頒每三年辦理一次;其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中央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
      大隊、特種搜救隊。
(二)地方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各
      縣(市)消防局。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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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5
一、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各港務消防隊未來改制為港務消防大隊,另特
    種搜救隊改制為所屬機構並維持原名稱,爰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99/11/17
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直轄市、各縣
(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消防組織之設立管理及人事任免,均屬地方自治事項
。又按本要點功標、年資標之核頒,旨在鼓勵資深消防人員勤奮工作,盡忠職守,並
以平時累積功獎、年資作為各類型功標、年資標等級之核頒依據。基此,地方消防人
員人事任免獎懲,既屬地方首長之權責,爰修正簡任(或警監)人員功標、年資標核
發權責,依其所屬分由中央及地方消防機關辦理;原由本署統一製作功標、年資標,
依法並修正由各消防機關編列預算製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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