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對重大災害事件疏於防備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二)假借職權,直接或間接圖利本人或他人,情節重大。 (三)洩露機密,影響機關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四)偽造或變造證件、單據、文件,情節重大。 (五)遺失重要公文、公物,致生嚴重損害,有具體事實。 (六)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七)行為粗暴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情節重大。 (九)交接不清或抗不移交,致生嚴重後果,有具體事實。 (十)違反其他法令之事項,影響機關聲譽,情節重大。
為避免因違反其他法令之事項,致影響機關聲譽,於適用記一大過之規定滋生疑義, 爰增列第十款,以符實需。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