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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救助業務之成效,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競賽,
    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
二、消防機關辦理救助人員資格培(複)訓時,應於二週前將培(複)訓
    計畫報本署核備,訓練完畢二週內將「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成果
    表」報本署備查。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以考核訓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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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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