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 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一、名稱變更。 二、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