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之測驗成績(包括:1.個人考評:體技能測驗評分表-附表 2 至附表 4。2.團體考評:附表 5)及本案相關辦理情形(包括: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併附測驗結果簽陳地方政府首長核閱文件影本、 外勤人員數-即所有待抽測人數、每測驗項目之數張取樣照片-電子 檔請燒錄於光碟提供),於辦理完成後 2 週內函報本署。 二、本署得視情況派員至各消防機關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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