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救災任務之指派: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國際救援隊至災區直轄市、縣(市),
    協助救災,並由中央協調官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
    單」(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
    變中心。
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由於考量國情與有利於災情掌控,有關救災任務指派,統一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籌
,並協調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派國際救援隊至救災現場協助救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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