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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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明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 組織登錄之撤銷。
二、成員專業訓練係為掌控調度人力,並避免借證膨脹總數,故予明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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