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一、明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 組織登錄之撤銷。 二、成員專業訓練係為掌控調度人力,並避免借證膨脹總數,故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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