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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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火災應變管理注意事項:
(一)因應內部或有其它典藏文物等重要文化資產,管理人員除一般之自
      衛消防編組外,並得設置文物搶救人員,惟應以人員疏散及人命搶
      救為優先。
(二)當火災發生時,儘速運用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滅火,並向全體收容人
      員進行緊急廣播並通報消防機關及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並向
      到場消防機關說明重點文物所在,以利搶救工作進行。
(三)向消防機關報案時,應提供現場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會合地點,
      受困人員、現場情形等,以利消防指揮官掌握現場最新資訊及救災
      資料。
(四)進行避難引導時,須給予明確的避難方向及具體有效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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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8/08
未修正。
103/07/25
一、原列內容與第 4  點或第 5  點相關或重複者(如地震相關敘述),移至該點規
    定;另考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排除消防法及相關法規一部或全部之之適用,
    爰刪除本點「(一)自衛消防編組、(二)自衛消防活動」等文字,惟仍保留其
    敘述內容。
二、因應古蹟內部或有其他典藏文物等重要文化資產,爰增加「管理人員除一般之自
    衛消防編組外,得設置文物搶救人員,惟應以人員疏散及人命搶救為優先」等內
    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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