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周圍溫度試驗
    方式如下:
(一)住警器必須於周圍溫度為 0℃以上 40℃ 以下時,功能亦不得發生
      異常。
(二)住警器於正常使用狀態下,於溫度(0 ±2 )℃及(40 ±2)℃各
      放置 12 小時。
(三)試驗結束後,進行靈敏度試驗之動作試驗確認功能是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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