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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證書有效期限為
三年之規定移列至本點第一項本文,及放寬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並配合第三點
之修正,增列工廠登記編號為證書應記載事項。
三、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酌修第二
項文字內容,並增列第三項證書遺失、毀損得申請補(換)發之規定。
四、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停
業、短期不辦理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業務、歇業或解散時,其證書之
處理方式,其餘項次配合調整。
五、參照滅火器認可基準壹、二、(二)、1 規定,第六項增列「強化液滅火器」之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