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實施免會同試驗:
一、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
二、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
三、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 九○○一認可登錄。
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
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該批次判定不合格,且
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為普通試驗:
一、廠內試驗紀錄不實。
二、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
三、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經登錄
    機構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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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一、對於符合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數量以上,同時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 九○○一認可登錄者,因該
    消防產品已具備相當自主品管能力,爰第一項明列實施免會同試驗之要件。
二、為確保實施免會同試驗之產品品質,第二項明定實施免會同試驗每半年針對該產
    品進行抽驗。
三、第三項明定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申請者應恢復普通試驗之要件,再依其批次合格
    情形,調整抽樣試驗等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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