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 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登錄證書記載事項增列實驗室地址。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登錄機構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暫停登錄機構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因該處分涉 申請人權益,宜公告周知,爰修正第三項。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程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登錄之 取得、變更、廢止或撤銷等資訊公告周知。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