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
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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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登錄證書記載事項增列實驗室地址。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登錄機構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暫停登錄機構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因該處分涉
    申請人權益,宜公告周知,爰修正第三項。
101/06/21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程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登錄之
    取得、變更、廢止或撤銷等資訊公告周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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