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送醫與交接
    1.依相關規範交接,並儘量提供醫師有關現場資訊,如車輛種類、車
      輛破損情況、傷患移(飛)動情形等。
    2.於警察抵達現場前,已將傷患送醫者,宜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通知警察,啟動其聯絡家屬或關係人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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