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辦理升遷考核實,應由人事室會同有關單位主管先依照附表予以 評分,再提請甄審委員會審查,其中綜合考評由署長評分。甄審委員 會應就本要點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各項評分,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再由人事室列冊陳報署長圈選升補之。升任主管職務者,應注意其領 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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