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本署辦理升遷考核實,應由人事室會同有關單位主管先依照附表予以
    評分,再提請甄審委員會審查,其中綜合考評由署長評分。甄審委員
    會應就本要點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各項評分,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再由人事室列冊陳報署長圈選升補之。升任主管職務者,應注意其領
    導能力。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