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防火宣導組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消防局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達三次以上或缺勤六次以上。
(四)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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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11
組織成員之解聘。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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