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交通工具:
一、先遣小組可請本署秘書室調派駕駛支援,如因時間緊急亦可使用備用
    車輛(鑰匙置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自駕前往。倘人數及裝備器材過
    多,前開車輛不敷使用時,則由本署秘書室另行調派因應。
二、港務消防大隊自行至現場,出發前並請先遣小組成員先與港務消防大
    隊人員聯絡會合地點及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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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4
1.內政部消防署備用車輛車號時因車況調整,爰第一款刪除車號資訊。
2.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
  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第二款修正單位名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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